(2017)粤030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干国与邱镇权、丘国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干国,邱镇权,丘国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干国,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邱镇权,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丘国依,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河县。申请执行人陈干国与被执行人邱镇权、丘国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78元及诉讼保全费332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案件执行费共计122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并在履行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