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5民初162号原告:卢某,女,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1,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卢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孩郭某2由被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增加探视权,即原告每周可探视郭某2三天。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郭某2。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闹打架。被告婚后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羁押在宁波望春监狱。因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3年2月2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原告考虑到小孩年幼,且愿意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就同意调解和好。被告服刑期满后,2014年到柳州市××北区沙塘镇,在沙塘镇工作并××于××北区沙塘镇××队××号。但在柳州居住期间,被告对原告、对家庭也是不问不顾。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吵架。被告也经常不回家。被告在柳州生活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吵闹更加恶化,原告不愿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共同生育的小孩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现小孩也已经有13岁,应该由被告尽到父亲的义务,所以,原告认为小孩应该由被告抚养为宜。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郭某1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广东省打工期间认识,此后不久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郭某2,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日,原告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该案中答辩称会尊重原告的离婚意愿,但希望原告能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并会改变对原告的态度,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2014年10月,原、被告双方到柳州市生活居住。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因吵闹而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郭某2自小学时起即在浙江省温岭市读书,现在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东浦中学读初中,随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又查明,原告主张其已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希望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如其诉请得到支持,其愿意每月支付郭某2抚育费800至1000元。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虽然被告在该案中态度诚恳要求原告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最终双方调解和好,但此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亦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郭某2一直在浙江省温岭市读书,现在在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东浦中学读初中,改变其学习生活的环境不利于郭某2的健康成年,且原告亦主张应由被告携带抚养,故本院认为郭某2应由被告携带抚养,并由原告每月支付郭某2抚育费1000元至郭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提出对郭某2进行探视是其应有的权利,但应避免对郭某2的学习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原告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郭某2居住在浙江省温岭市的情形,本院认为原告在不影响郭某2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每周可探视郭某2一次,每次探视时长不超过十个小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二、儿子郭某2(2004年1月19日出生)由被告郭某1携带抚养,原告卢某自2017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郭某2抚育费1000元至郭某2年满18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郭某1代收);三、原告卢某每周可探视郭某2一次,每次探视时长不超过十个小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另行与他人登记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桐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