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寇贵良、寇铁良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寇贵良,寇铁良,寇红伟,王保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寇贵良,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马国亮,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寇铁良,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西华县。被申请人:寇红伟,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西华县。被申请人:王保红,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西华县。再审申请人寇贵良因与被申请人寇铁良、寇红伟、王保红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622民初193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审认定寇贵良为雇主,属认定事实错误,寇红伟与建筑队之间属承揽关系,不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寇红伟开吊车操作不当是致寇铁良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寇贵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云鹏审判员 张光辉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