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娟、王瑞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娟,王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小娟,女,生于1980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金孔镇。被执行人王瑞雄,男,生于1957年8月17日,汉族,农民,��盐亭县金孔镇。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娟、王瑞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