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岩诉被告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张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3民初1094号原告:王岩,女,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张文林,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王岩诉被告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为同事,2014年1月份前,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3月2日给付了原告1.94万元,余款4.06万元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4.06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2017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4万元,尚欠4.06万元未给付,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庭审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庭审中放弃对逾期利息的主张,视为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岩借款4.0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00元,减半收取407.50元,由被告张文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圣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