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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负责人张军。被执行人李小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拍卖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市府路11号第*层、第*层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即被执行人李小平享有房屋所有权的部分)。2017年6月12日,买受人吕孝东、吕孝伟以1302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市府路11号第*层、第*层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归买受人吕孝东、吕孝伟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吕孝东、吕孝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吕孝东、吕孝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