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尚新军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新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新军,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2016年3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辩护人张宏伟,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新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陕04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尚新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5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尚新军驾驶陕A×××××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咸阳市秦都区咸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庄街道办事处路口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巨向德相撞,致巨向德颅脑损伤合并胸腹损伤当场死亡。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认定,尚新军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尚新军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与巨向德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付巨向德亲属各项损失130000元。原审判决依据能证明上述事实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报告、协议书、现场勘察笔录、被告人尚新军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尚新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尚新军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新军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尚新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诉人尚新军上诉提出,其在交通事故过程中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非全部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其当庭认罪悔罪,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故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适用缓刑。尚新军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尚新军上诉意见相同的辩护意见,认为应对上诉人尚新军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报告、协议书、现场勘察笔录、被告人尚新军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新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保持安全车速进行安全、规范驾驶,驾驶陕A×××××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巨向德相撞,致巨向德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定上诉人尚新军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及社区调查评估其适合社区矫正的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其在交通事故过程中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其当庭认罪悔罪,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考虑上诉人尚新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及社区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应依法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新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兵审判员 樊国强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旭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