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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云义、常恩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义,常恩见,常代锋,常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243号申请人李云义,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常恩见,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常代锋,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常恩东,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李云义与常恩见、常代锋、常恩东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