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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字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日明与薛春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日明,薛春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字718号原告;黄日明,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被告:薛春杏,女,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日明诉被告薛春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日明因不按本院的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日明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 科人民陪审员  陈紫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劳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