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字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日明与薛春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日明,薛春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字718号原告;黄日明,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被告:薛春杏,女,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日明诉被告薛春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日明因不按本院的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日明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 科人民陪审员 陈紫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劳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