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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爱、金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金艳,哈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爱,女,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金艳,男,汉族,成人,住献县。被执行人哈光伟,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艳、哈光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艳、哈光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光伟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