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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红、蒋兴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蒋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蒋兴荣,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红与被告蒋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蒋兴荣归还原告陈红借款80000元,利息6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1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5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