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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光荣与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建设征收补偿办公室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光荣,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建设征收补偿办公室,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8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光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建设征收补偿办公室(原名咸阳市秦都区旧城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梅孝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险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原审第三人: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夏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宏印。再审申请人王光荣因与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城市建设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秦都区征收办)、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置业)及原审第三人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旧城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光荣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对案件的主要证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未予质证。《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第10条中提到的是“临时安置补助费”,而并不是“临时安置费”。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对于货币补偿部分申请人已经领取,不存在逾期”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特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秦都区征收办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所称主要证据没有进行质证与事实不符,在一审庭审中,双方都提交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证据,也进行了质证。缺乏证据证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征收补偿协议中可以看出,拆迁房屋面积大于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是正确的。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在2011年1月21日颁布,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是依据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实施拆迁的时候已经废止了,故本案不应当再适用。被申请人城投置业公司的意见与秦都区征收办意见一致。原审第三人咸阳市旧城办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诉讼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都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作为书证提交给法庭,并当庭进行了质证,因此,申请人所称其中部分条款未质证与事实不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修改为“临时安置费”,所以“临时安置补助费”即就是“临时安置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申请人选择的是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是和3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一起计算的,且双方对该笔费用已付清均无异议。逾期临时安置费应为产权调换的房屋未按期交付使用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审判决按照申请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计算逾期临时安置费并无不妥。关于逾期临时安置费的时间截止点问题,拆迁工作完成后,房屋经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咸阳城投置业作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履约主体,于2015年9月29日以登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拆迁户交付房屋,后经咸阳市旧城办、秦都区征收办协调,逾期临时安置费延长一个月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另外,依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第九条约定,再给予三个月的安置补偿,故原审法院认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时间截止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光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调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