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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邓元根、杜云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元根,杜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874号申请执行人邓元根,男,汉族,住江苏省都市。被执行人杜云刚,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邓元根与被执行杜云刚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