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惊峰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惊峰,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6行初65号原告贺惊峰,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嘉铭,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鄢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唐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培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甘恬,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吴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启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金好,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惊峰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行政其他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惊峰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惊峰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谢援朝人民陪审员 王敏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