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黎永宏、肖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永宏,肖丽,黎某通,赵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2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永宏,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30日被抓获,并被送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丽,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于博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黎某通,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保,男,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丽、黎永宏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黎某通、赵某保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粤132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肖丽犯贩��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没收财3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没收财3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黎永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三、被告人黎某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赵某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肖丽、黎永宏持有的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黎永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提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决定以不开庭的形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永宏、原审被告人肖丽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黎某通、赵某保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志勇审判员 李浩浩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海锋谭芷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