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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贺成君与张翠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成君,张翠茹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251号原告:贺成君,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翠茹,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贺成君与被告张翠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贺成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成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成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贺成君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