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高国政与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国政,王丽芳,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生,范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财保43号申请人高国政,住巴彦县巴彦镇。申请人王丽芳,住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范生。被申请人范生,住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范志辉,住巴彦县巴彦镇。申请人高国政、王丽芳因与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生、范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高国政和担保人屈乐君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提供的自有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屈乐君所有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