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与唐贤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唐贤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197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湛永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真,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唐贤民,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唐贤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羚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