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钱留玉、钱改兰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留玉,钱改兰,于凤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留玉,男,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改兰,女,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凤稚,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钱留玉因与被申请人钱改兰、于凤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7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留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钱改兰从钱留玉处拿走现金50000元的事实已经一二审法院予以认定,该笔款项应属钱改兰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钱留玉。钱留玉称于凤稚共同参与夺走其现金50000元,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于凤稚并未占有该笔款项,对此不承担返还责任。故钱留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留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