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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树森与吉林省泰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森,吉林省泰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森,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树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