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颜建德、许素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建德,许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财保2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加兴,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九湖镇琪塘村琪塘***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3********。被申请人:颜建德,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许素珍,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加兴与被申请人颜建德、许素珍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681财保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颜建德、许素珍名下的址在龙文区新浦东路4号荣昌花园韵华庭16幢16号(漳房权证龙字第××号)的房产过户登记,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加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颜建德、许素珍名下的址在龙文区××路××花园韵××号(漳房权证龙字第××号)的房产过户登记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建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雅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