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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赤城县后城镇后城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赤城县后城镇后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73号原告: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旅游路西大工业区9号。法定代表人:吕章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兴洲,该公司法务。被告: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妫水南街19号4层403。法定代表人:张秀华,执行董事。被告:赤城县后城镇后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后城镇后城村。法定代表人:郜珍,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功,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赤城县后城镇后城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8元,减半收取计3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涛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