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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驰,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兰石达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恒,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兰石达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推荐。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01元,减半收取4850.5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