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汝惠与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汝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兵0702行初2号起诉人周汝惠,女,汉族,1943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9团居安里。起诉人周汝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周汝惠诉称1995年3月3日,起诉人周汝惠等五人采取张贴字报方式举报他人贪污行为,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129团五五派出所以侮辱、诽谤他人为由拘留5天、罚款500元。��诉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1995年3月3日,周汝惠等采取张贴字报方式举报他人贪污一事,起诉人称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129团五五派出所拘留5天、罚款500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人周汝惠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汝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淋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