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德林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德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宇,职务副总经理。被申请人:陆德林,男,1968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申请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作出的(2017)黑1181财保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陆德林在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北分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