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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与范生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范生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0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法定代表人闫晓东,该局局长。地址:平鲁区井坪镇新城街。委托代理人蔚锐,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监察大队负责人。被申请执行人范生耀,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平鲁区人。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于2017年6月19日以朔国土资平分(执)字(2017)08005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朔国土资平分(决)字(2016)第08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依据该局的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调查报告记录等,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范生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凤凰城镇三百户村集体土地0.9亩(基本农田0.9亩)建房,对被申请执行人范生耀处以罚款12000元,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申请对朔国土资平分(决)字(2016)第08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予以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做出的朔国土资平分(执)字(2017)第08005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干世审判员  孟文吉审判员  卢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