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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连军与檀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军,檀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967号原告:赵连军,男,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檀成成,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赵连军与被告檀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赵连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