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连军与檀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军,檀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967号原告:赵连军,男,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檀成成,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赵连军与被告檀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赵连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