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9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与侯林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220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林泉西路。经营者:田建辉,该制品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江涛,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该制品厂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952号1号楼2单元1903室。被告: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797号。法定代表人:胡昌友,该公司经理。被告:侯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漓江镇老林村三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与被告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9.95元(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2109.9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辉建材制品厂。审 判 长  毛 榆人民陪审员  冯桂英人民陪审员  马德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