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田志鹏诉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鹏,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45号原告田志鹏,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义合镇大冯山村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七路。法定代表人郑海洲,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队副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鹏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田志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鹏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志鹏负担。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义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