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霞与青岛纺织机械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青岛纺织机械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744号原告:李霞。被告:青岛纺织机械厂。原告李霞与被告青岛纺织机械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