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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霞与青岛纺织机械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青岛纺织机械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744号原告:李霞。被告:青岛纺织机械厂。原告李霞与被告青岛纺织机械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