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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金政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正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840号原告: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朱洪伍,经理。被告:金正宪,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朝鲜族,职业,现羁押于图门戒毒所。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金正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