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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克威与付长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威,付长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74号之一原告:韩克威,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刚,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长阔,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郝春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辉,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威诉被告付长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鲁1791民初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付长阔驾驶的鲁R×××××号轿车。原告韩克威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克威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付长阔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付长阔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