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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时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时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2364号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66068412N。法定代表人:周贵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应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申时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5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时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与被告申时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