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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鼎元佳肴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鼎元佳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鼎元佳肴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34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调料厅100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1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村南小街路1号北京鑫缘联华农副产品市场内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耀,总经理。北京鼎元佳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佳肴食品)与北京百汇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上品商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鼎元佳肴食品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商贸给付359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9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商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商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商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鼎元佳肴食品申请执行标的35923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百汇上品商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