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董晓芳、张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董晓芳,张俊红,高世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5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帝喾大道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丁志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利霞,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生,住内黄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温胜利,男,汉族,1960年10月14日生,住内黄县,该公司员工。被告董晓芳,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俊红,男,1963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高世超,男,1991年08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董晓芳、张俊红、高世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对被告董晓芳、张俊红、高世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卫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