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0181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裕申请沈栋材、刘炜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裕,沈栋材,刘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0181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刘裕。被执行人沈栋材。被执行人刘炜林。申请执行人刘裕与被执行人沈栋材、刘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栋材、刘炜林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栋材司法拘留十五日。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