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俊伟、吴同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伟,吴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57号被执行人:张俊伟,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同军,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俊伟、吴同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伟、吴同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淇滨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