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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俊伟、吴同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伟,吴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57号被执行人:张俊伟,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同军,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俊伟、吴同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伟、吴同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淇滨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