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朝伟与陈琳何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朝伟,陈琳,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赵朝伟,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琳,女,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何飞,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朝伟与被执行人陈琳,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琳,何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朝伟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何飞有住房一套另案评估、拍卖中,待成功处置后再恢复执行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2017)渝0111执121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