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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杜俊枫与宋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枫,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俊枫。被执行人:宋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杜俊枫与被执行人宋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提交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宋智相关银行存款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宋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