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与王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王振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75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中断。负责人韩培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向平,该社职工。被告王振宇,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诉被告王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在本院立案,后被告王振宇主动履行清,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诉被告王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