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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盘水市钟山区润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7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龚志坚。委托代理人:李树俊,系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东洋,系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31号铁道大厦7、8、9楼。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被申请人: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北街。法定代表人:王敏。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润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街道办事处白鹤村。法定代表人:王敏。被申请人:王敏,住址: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润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敏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润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敏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393406.0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其自有财产为此保全提供等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润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敏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393406.0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