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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志萍与瞿曙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萍,瞿曙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762号原告:张志萍,男,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曙光,男,199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张志萍与被告瞿曙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张志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萍撤诉处理。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