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6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林峰与张建欣、张红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峰,张建欣,张红升,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246号原告:周林峰,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玉,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欣,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张红升,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亮,上海建维(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薇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佛岗社区44号楼最西头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李金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峰诉被告张建欣、张红升,第三人郑州市海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欣、张红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林峰负担,剩余30,171元退还原告周林峰。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邱 晔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