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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万吉与卢加连、陆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吉,卢加连,陆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527号原告:张万吉,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卢加连,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陆素芳,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万吉与被告卢加连、陆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加连、陆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万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以及尚欠利息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0日,被告卢加连以超市进货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7年元月10日,原告找卢加连要借款时,经结算本息合计140000元,当日,被告卢加连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卢加连、陆素芳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0日,卢加连以超市进货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7年元月10日,张万吉向卢加连催要借款时,卢加连无钱偿还,经双方结算,卢加连尚欠张万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0000元,本息合计140000元,卢加连重新给张万吉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万吉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00)每月利息2份借款人卢加连2017年1月10日139××××7763担保人××”。后经张万吉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卢加连至今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卢加连、陆素芳婚姻登记信息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吉与被告卢加连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及尚欠利息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卢加连、陆素芳对以上借款应予以共同偿还。卢加连、陆素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加连、陆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万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被告卢加连、陆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万吉尚欠利息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卢加连、陆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顺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