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56号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振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萌,女,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施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