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鲍××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673号申请执行人罗××,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鲍××,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13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要求对方协助办理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X京房权证西字第XX**号)过户至罗××(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