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汪玉平与被告彭昌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平,彭昌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806号原告:汪玉平,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堵格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远全,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会东县撒者邑乡,与原告系表兄弟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男,会东县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昌奎,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堵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平与被告彭昌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玉平于2017年6月20日未能提取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笔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玉平负担。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