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与唐亮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夏伟,行长。被执行人:唐亮,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亮所有的财产在142387.39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