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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与唐亮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夏伟,行长。被执行人:唐亮,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亮所有的财产在142387.39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