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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林、白果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林,白果,李金兰,李景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白林,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白果,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金兰,女,1935年4月5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翔,男,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景昌,男,40岁,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白林、白果、李金兰因与被申请人李景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08民终58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林、白果、李金兰共同申请再审称,1、本案系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理由不成立,无证据证实该事实。二审法院依据《土地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不当。白林、白果、李金兰持有权属证明文书,而李景昌没有权属证明文书,无证据证实系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2、一审法院办案程序违法。白林、白果、李金兰于2016年6月13日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澜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云0828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书,《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案登记后应在七日内作出立案通知或不予受理裁定,一审法院严重超期违法。3、一审法院未审先判。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白林、白果、李金兰在一审时已提供了自然人身份信息、农村土地家庭顺延承包合同书证实符合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应予受案登记,由业务庭进行实体审查。但一审法院通过自己的走访,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未审先定,严重违法,其理由不能成立。4、此类案件的受案登记,一审法院对各起诉人为不平等、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同样情况提起的同样诉讼,一审法院给予(2014)澜民初字第378号案件受理登记,并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5、二审法院同样刻意规避立案制度及程序规定,未审先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6)云08民终585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该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属于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的民事案件。本案中,白林、白果、李金兰依据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顺延承包合同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白林、白果、李金兰认为自己对所争议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其实质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发生纠纷。因此,白林、白果、李金兰与李景昌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白林、白果、李金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林、白果、李金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春林审判员  廖新挺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