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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朱绍碧、熊传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熊勇,司洛维,熊传福,朱绍碧,重庆熊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耀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4860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华夏银座平街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10220C。代表人喻识,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勇,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司洛维,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熊传福,男,汉族,1957年9月25出生,重庆熊越技术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朱绍碧,女,汉族,1959年6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熊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圣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8925764A。法定代表人熊传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耀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23号1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7175543-6。法定代表人朱绍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朱绍碧、熊传福、司洛维、熊勇、重庆耀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熊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486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雨婷 关注公众号“”